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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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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资质是一些重大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如政府工程,银行工程等等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必备条件,在公司所在地申请,由省市或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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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防资质是一些重大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如政府工程,银行工程等等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必备条件,在公司所在地申请,由省市或自治区公安厅发放。

  1、办理对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

  2、申办条件

  (1)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内容;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完善的系统质量管理体系;

  (4)有完善的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3、申办程序

  (1)申办单位向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③公司情况介绍

  ④公司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需验证原件)

  ⑤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等

  ⑥公司法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⑦三年内承接的安防系统合同书、设计方案及验收报告(需验证原件)

  ⑧外省企业需提供所在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安防工程施工证书复印件(需验证原件)或出具的证明(需原件)。

  (2)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申办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并填写《安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考察意见表》。

  (3)由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受理的,经考察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不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4)省公安厅技防办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合格的,省公安厅技防办根据全省技防系统发展需求状况,按备案等级条件(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等级条件》),颁发相应等级的《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达不到三级备案等级基本条件的,等级为无等级。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州公安局技防办或申报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5)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须在我省常设办事机构,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并持有其所在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或备案证等相关证件,到省厅技防办申办了相应等级的临时备案证后,方可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

  临时备案证与《备案证》等时等效。

  4、年检换证程序

  (1)领取了《备案证》的单位在领证一年期满前向受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年度检验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③一年公司经营情况报告

  ④公司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需验证原件)

  ⑤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等

  ⑥公司法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⑦三年内承接的安防系统合同书、设计方案及验收报告(需验证原件)

  ⑧备案证复印件

  ⑨外省企业需提供所在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安防工程施工证书复印件(需验证原件)或出具的证明(需原件)

  ⑩国家安防职业资格鉴定培训证书登记表(年检换证)

  (2)受理部门在接到《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年度检验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申办年检的单位进行审核。

  (3)由市、州局技防办受理的,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厅技防办;审核不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省厅技防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4)省厅技防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备案等级条件》重新确认企业的备案等级,合格的换发符合相应条件的《备案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州局技防办或申报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备案等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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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达不到三级备案等级基本条件的,等级为无等级;报警联网服务资质条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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